律师如何看待找关系的作用?

学术   2024-11-19 00:0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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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关系,是律师永远绕不开的话题。毋庸讳言,很多人出了事之后找律师,看重的就是这个律师的关系,还有的人不找律师就找关系,但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就真的能够起关键作用吗?我看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说句不客气的话,但凡到了进局子的的阶段,就说明想通过关系捞人已经不靠谱了,真正有效的关系,早就将祸端消灭于无形,不用启动法律程序了。

可有的人,案件已经在走流程了,甚至已经到法院了,还在迷信关系能够将人无罪开释,还在相信关系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此甚至不惜重金去求人,其结果就是被那些江湖骗子骗的团团转,人财两空。

我见过一位卖房救子的母亲,为给犯罪的儿子脱罪,相信一个所谓有关系的人,最后案件到什么程度了都不知道,一审判决了才知道儿子要上诉。

来找我们帮忙上诉的时候,我问她为什么会觉得这个能帮到他儿子,她说因为这个人说他有关系,并且还当着他的面给当地某领导打电话,我问她为什么不清楚案件的情况,她说是关系人不让打听,怕影响走关系,还答应把她儿子弄出来。

就为了这个虚无缥缈的承诺,她把房子卖了,钱全部给了这个人去"运作关系",有关系的魅力,大抵如此。

关系为什么有这么大的魅力?客观来讲,关系在特定情形下确实是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这是人情社会里难以避免的,也是几千年来不变的社会法则,因此相信关系的神秘力量是无可厚非的。

但必要要看到的是,随着现代社会法治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关系运作的空间越来越小,或者说虽然存在影响,但已经不再是关键性的、决定性的影响,而是在有操作空间的情况下,关系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特别在刑事案件中,把关系看作是决定性的影响是极其错误的,如果说关系能够决定一个人的有罪和无罪,那么就意味着相关的办案人员必须要徇私枉法,这对办案人员来说无疑是一枚定时炸弹,而且还是终身携带的,谁敢这样做?

说实话,我们并不排斥关系,在办案时当事人经常提出去找谁并征求意见,我们也不反对,我不让你找,反而还显得我不近人情了,而且很多时候也只有两者结合起来,关系也许才能发挥些许的作用,否则容易像无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撞。

那么,在那种情形下找关系有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办案机关存在违规办案的情况;(2)量刑时,有一定的量刑幅度可商量;(3)了解案件进度;(4)促进良性沟通。

而且,这样的关系也必须保持在不违规违纪的范围,不然的话就有可能适得其反,不仅帮不到忙,反而,办案人员还可能因为避嫌而有意加重处罚,可谓得不偿失。

所以,不能过于迷信关系,必须要理性看待关系的作用,以免无端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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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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