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虚拟货币“挖矿”裁判要旨

学术   2024-11-20 09:0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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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2024-11-3-015-001 / 行政 / 行政处理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赣08行终1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行政机关在多次告知未果的情况下,责令相对人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2、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3-11-2-119-001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5 / (2021)京0101民初630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比特币“挖矿”就是指通过运算找到特定随机数的过程。认识“挖矿”行为,应当穿透“挖矿”相关合同群的委托、合作、服务等表面形式,把握“挖矿”活动“投入成本、追求收益”的风险投资属性,从而将比特币“挖矿”界定为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


2.比特币“挖矿”活动已违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其消耗的电力能源、引发的投机风险与“挖矿”成果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不匹配,宜将其认定为一种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行为。


3、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1-2-084-00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8 / (2023)鲁14民终217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挖矿”(挖“比特币”)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以从事“挖矿”活动为目的从事“矿机”交易,有悖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本文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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