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政策应知应会手册 ——第一章 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

民生   2024-11-12 19:01   青海  


第一章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



1.哪些人是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答:针对全省农牧民,以当年确定的监测范围收入为参考标准,综合考虑“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现情况,及受其他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牧户。

2.监测对象有哪几种类型?


答:监测对象有三种类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具体概念如下:

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在已脱贫户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是指:除已脱贫户外的在其余一般农牧户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牧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大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类因素影响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牧户,这类农牧户群体可以是已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牧户。

3.如何理解动态清零?


答:动态清零是指要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确保返贫和新的致贫人口动态清零。动态清零不以年度为界限,而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常态化开展监测帮扶工作,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做到发现一户纳入一户,及时落实帮扶措施。要防止突击识别和突击消除风险等行为。

4.防止返贫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2023年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300元及以下作为监测范围,对象包括全省农牧区人口中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的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群体。

5.监测对象识别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一套综合体系,主要包括农牧户的收入、合规自付支出、突出困难问题和自主应对能力。工作中,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识别认定,重点关注农牧户“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关注就医、就学、就业、产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潜在风险,统筹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农牧户自主应对能力,进行综合研判。

具体工作中,可分两大类情况:一是农牧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一般应识别为脱贫不稳定户或边缘易致贫户。二是虽然农牧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大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类因素影响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一般应识别为突发严重困难户。

6.“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突出问题具体监测哪些内容?


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主要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义务教育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自身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基本医疗主要监测因各类疾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住房安全主要监测目前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受自然灾害影响或房屋使用年限过于长久等,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农牧户;饮水安全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期农牧区饮水安全验收标准检验,水质不达标,无法饮用或饮用后造成不良后果的农牧户。

7.认定监测对象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公开公正,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村内公示不少于5天。要提高工作效率,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比对与识别程序可以同步进行,推动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数据可以共享、比对结果共用,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低保对象等,可不重复比对。制定帮扶措施计划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

8.监测对象系统录入的识别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常态化识别的监测对象以县级批准时间为准,批准后10天内完成系统录入。进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绿色通道”并经核实认定的监测对象,以录入“绿色通道”的时间为准。

9.如何做到“早发现”?


答: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

10.认定监测对象需要哪些程序?


答:认定程序和环节需包括:农户自主申报、乡村级入户核实、农户授权承诺、民主评议和公示,乡镇入户复核、县级审核批准和公告。公示环节原则上只在村内开展一次,县乡不再重复公示。监测对象认定要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批准或授权批准。

11.农牧户如何自主申报?


答:通过乡村干部、12317咨询服务电话、防贫监测手机APP、易返贫致贫户一键申报“二维码”等渠道,接受农牧户个人或他人代为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农牧户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对于走访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又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纳入申请。申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可靠,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

12.民主评议应通过什么方式开展?


答: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正。

13.如何做到精准施策?


答: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村级要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申报。同时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跟踪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尽快将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要准确认定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和发展需求,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实施精准帮扶。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风险单一的,要及时实施针对性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对风险复杂多样的,要分层分类实施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要更加注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着力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至少落实一项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引导勤劳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监测户,做好兜底保障;对弱劳力半劳力,要创造条件探索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

14.对监测对象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有什么要求?


答:开发式帮扶是指,通过提供劳动机会,帮助提高劳动技能或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或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开发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生产资料等途径,促进农牧户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帮扶措施。对监测对象实施开发式帮扶要以促进稳定增收为根本目的,要注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要带动监测对象就业或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环节。直接发钱发物、入股分红和对提升劳动能力没有直接作用的技能培训不属于开发式帮扶措施。

15.如何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监测对象实施帮扶?


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综合使用行业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社会帮扶力量等,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完善奖补政策设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开展小额信贷贴息、发展类补贴等,倡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引导监测对象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支持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到帮扶车间就业,优先聘用从事公益性岗位;对跨省就业的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具备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监测对象务工就业增收。

16.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条件是什么?标注“风险消除”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风险消除条件: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经综合分析研判,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风险消除程序:参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乡村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17.风险消除时,多长时间算收入持续稳定?


答:过渡期内,除风险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18.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的脱贫户是否还可以享受帮扶政策?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在稳定消除返贫风险后,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进行管理,根据规定享受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

19.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能否消除风险?


答: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要求,暂不消除风险。

20.对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如何通过“绿色通道”先实施帮扶后补充完善识别程序?


对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出现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急需帮扶的,经乡村两级确认,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先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绿色通道”进行管理,由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第一时间实施帮扶。原则上,录入“绿色通道”后1个月内,要完成对农牧户是否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核实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补充完善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后,从“绿色通道”中退出,同时中止相关帮扶措施。在不影响帮扶实效的前提下,要保障农牧户知情权,及时将“绿色通道”管理过程和帮扶政策实施情况告知被帮扶农牧户。“绿色通道”是临时的救急措施,不能代替常态化监测和监测对象识别程序。

21.监测对象是否都要进行帮扶?风险消除后,哪些政策可以延续?可延续多长时间?


答:识别为监测对象后都要落实帮扶措施。

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要持续监测帮扶,已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不再帮扶,但有的政策可以延续。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要在常态化排查预警和年度动态管理中持续跟踪监测。需要延续的政策主要是存在一定时间周期的帮扶措施,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至合同到期,公益性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行业部门的普惠政策按相关规定实施。

22.申请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是否需要开展监测对象识别认定?


答:结合年度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全面摸排。此后,对新申请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牧户,要按照监测对象认定条件进行逐户排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识别为监测对象,要坚决杜绝以落实低保为由不识别监测对象,坚决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各地要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申请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牧户同步开展监测对象排查识别。鼓励社会综合保障水平较高的地区,探索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

23.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牧户是否应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农牧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唯一条件,更不是新的贫困标准。一些农牧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但收入稳定,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

24.“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临时未保障到位的情形,是否不管人均纯收入,都必须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牧户(含脱贫户),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应识别为监测对象,第一时间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如果农牧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依靠自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应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

25.监测对象识别是否有规模限制?


答: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

26.什么是“应纳未纳”“体外循环”,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答:“应纳未纳”是指由于工作疏忽或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进行帮扶,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体外循环”是指虽然发现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但未识别为监测对象,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而仅是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外,给予一定帮扶措施。这两类情况均未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识别为监测对象统一管理,都可能会因为帮扶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返贫致贫,应作为各类监督检查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重点关注的问题。

27.识别监测对象时,收入计算周期如何界定?


答:收入计算周期:自农牧户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以上一月为基础倒推12个月为收入计算周期。如:某农牧户,2022年4月15日递交纳入监测对象的申请书,那他的收入计算周期以上一月为基础前推12个月,即: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为收入计算周期。

28.如何计算人均纯收入?


答:工资性收入:主要指调查年度该户所有人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资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牧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间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生产经营性支出: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理赔收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所获商业保险理赔(不含“三重医疗保障”报销费用,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第三方赔偿等。

合规自付支出:经“三重医疗保障”等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家庭成员学费、住宿费等教育刚性支出,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不可避免的实际支出等。

家庭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

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29.监测对象达到风险消除标准后,哪些可以风险消除?哪些需要持续关注?


答:可消除风险:对收入持续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可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再进行帮扶,不再安排帮扶联系人。

需持续关注: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持续关注至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

对需要发展产业的,应跟踪帮扶1年以上。

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出现问题的,要持续跟踪帮扶至落实政策措施,直至问题解决且保障稳定。

编     辑丨曲吉措毛

审     核丨梁      伟
监     制丨索南求措‍

来     源丨县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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