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青年就业暂行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第5/2024号民生事务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青年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澳门青年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澳门青年就业,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用人单位,是指在合作区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括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各工作机构、机关事业单位;
(二)澳门青年,是指年龄在18-45周岁(含本数)之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三)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运营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作区就业的澳门青年,以及聘用澳门青年的用人单位。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各工作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直接聘用人员除外。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办法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澳门青年或者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澳门青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专科(包括副学士、高等专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珠海市境外职业资格便利执业认可清单》内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证书(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核发的且属于《广东省认定澳门职业技能证明书职业能力第一批目录列表》《广东省认定澳门职业技能证明书职业能力第二批目录列表》的职业技能证明书(卡);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仅在合作区用人单位就业,与同一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作区就业期间未在澳门实际就业且未有澳门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的供款纪录;
3.按规定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或以上;
4.实际工作地点、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地均在合作区,且当前未在任何用人单位担任股东(非上市、挂牌企业的股东,但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持有上市、挂牌企业发行或流通的股票除外)、法定代表人、合伙人;
5.本人无犯罪记录。
(二)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且在合作区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人均三平方米;上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注册地址属于集中办公区且在合作区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用人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
2.合规经营且申请补贴或者奖励时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第五条
就业补贴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澳门青年,且所在用人单位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每人每月四千元人民币的标准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六条
聘用奖励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聘用的澳门青年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按每人每月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申请聘用奖励,聘用同一澳门青年享受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同一年度内新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澳门青年累计达到三十人或以上的用人单位,除可以按每人每月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申请聘用奖励外,还可以申请一次性叠加奖励二十万元人民币,同一用人单位每年按本办法获得的聘用奖励与叠加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聘用的澳门青年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按用人单位每月为澳门青年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申请全额补贴,聘用同一澳门青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八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已在合作区就业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2、3、4、5目规定的澳门青年提升职业技能,参加由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合作区按广东省相关政策文件标准,配比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性补贴。
配比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基数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及其后续新颁布的文件。
第九条
申请时间
就业补贴、聘用奖励、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季度统一申请,每季度申请上一季度的补贴或者奖励。
末次提出申请时间可以延至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的下一季度,但补贴或者奖励计算期限至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止。聘用奖励中的一次性叠加奖励,于每年第一季度申请,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成功申请聘用奖励的人数为准。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由个人在证书核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就业补贴、聘用奖励、社会保险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贴(奖励)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聘用澳门青年名册;
(三)澳门青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以及澳门居民身份证;
(四)内地银行账户(用人单位及个人);
(五)澳门青年学历学位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境外学历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六)仅在合作区就业的证明材料,含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证明、考勤记录或者说明、澳门社会保障制度供款纪录;所在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需同时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以上材料均须与补贴或者奖励期限一致;
(七)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有效期三个月内);
(八)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如经办人非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九)用人单位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及证明材料,含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从业人员名单,近三个月在合作区的纳税凭证或者正常经营业务合同、发票,单位组织架构及财务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同时申请就业补贴、聘用奖励、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首次申请成功后,澳门青年仍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出现社会保险中断情形,再次申请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允许可以适当简化申请材料。
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贴申请表;
(二)澳门青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以及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个人内地银行账户;
(四)仅在合作区就业的证明材料,含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证明、考勤记录或说明、澳门社会保障制度供款纪录;所在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需同时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五)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有效期三个月内);
(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请本办法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澳门青年或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用人单位合规经营情况,原则上以“信用中国”系统查询记录为准,一般情况下均无需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就业补贴、聘用奖励、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递交申请材料。就业补贴、聘用奖励、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就业补贴也可以根据实际由个人按季度进行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由个人自行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或者奖励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为复印件或者可查验的电子信息。如确属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主体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二)审核。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过实地查验方式进行审核判断。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拟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的用人单位、澳门青年名单应当在执委会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照规定拨付相应补贴或者奖励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内地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特别规定
本办法生效前,澳门青年已在合作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六个月,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办法要求,申请自本办法生效之月起的补贴或者奖励。
在本办法生效前,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不满六个月的,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后连续就业合计满六个月,由用人单位统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自本办法生效之月起的补贴或者奖励。
在本办法生效后,澳门青年到合作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合计满六个月,其首次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自澳门青年开始在合作区就业之月起的补贴或者奖励。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更换用人单位的,则需重新满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方可再次获得补贴或者奖励资格。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段不纳入补贴计算时段内,不给予相应补缴期限内的就业补贴、聘用奖励及社会保险补贴。
同等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三条
责任自负原则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个人及用人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一经查实,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已发放补贴或者奖励的,将作出书面限期返还资金决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或者奖励资格的;
(二)存在其他不符合补贴或者奖励条件的情形。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返还或者未全部返还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择优不重复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合作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规定,或者已申请广东省、珠海市同类资助或补贴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十六条
税费管理
因发放补贴或者奖励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缴纳。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就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标准为税后实发金额。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青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