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长期拖欠运营费用,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可以免责吗?
答案是“不能”。
广东省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例。近日,广东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化州一水务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因为超标排放,化州桑德被罚款61.5万元。
图片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虽然化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化州桑德”)申辩说,超标排放的原因是“园区长期拖欠运营费用,致使无法及时维护设施”,请求免予行政处罚。但生态环境局却表示,拖欠运营费用属于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能作为免予行政处罚责任的理由,
事实上,在四川、广西等地,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拖欠运营费用都不能成为污水处理厂免责的理由。
01
拖欠运营费用属于民事纠纷,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化州桑德的这个案例,起因是今年7月的一次检查。
7月15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桑德营运的化州市杨梅食品加工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厂外排废水中COD、氨氮和总磷分别为51mg/L、11.2mg/L和19.4mg/L,都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
同时,他们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也存在问题。总磷分析仪器的标液有效期是到2024年5月15日,且标液瓶内无标液,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法进行校准,无法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7月26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茂环责改〔2024〕8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图片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基于这一事实,生态环境局拟对化州桑德进行处罚,并于9月14日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4〕25号)。
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化州桑德提出了听证申请。在10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化州桑德承认他们实施了超标排污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但表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园区长期拖欠运营费用,致使无法及时维护设施”,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不过,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园区拖欠运营费用,属于化州桑德与园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能以此作为免予行政处罚责任的理由。
因此,生态环境局决定不采纳该公司提出的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最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桑德做出处罚,由于超标排放行为,对其罚款48万元。由于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也要罚款13.5万元。
两项合计,处罚金额总计达到61.5万元。
案件公布后,经行业媒体报道,在环保、水务行业引起了很大关注。有网友表示,这就好比“自己欠费了,但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供热公司也不能停电、停水、停暖”。
图片来源:环保工程师|污托邦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这样,那么污水处理厂能否严格按照环评或纳管协议管控,停止进水呢?但有网友表示,如果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将面临罚款10-50万元的处罚。
既不能停止进水,又要达标排放,看来,污水处理厂只能成为最终的“背锅侠”,默默地承担起所有。
02
四川、广西也有类似案例,“政府资金不到位”不能免责
事实上,茂名的这个案例并不值得奇怪,因为之前发生的很多类似案例,结果也是这么处理的。
今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在对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高新”)旗下的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站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了一级A的限值要求。
图片来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因此,生态环境局拟对中科高新作出处罚决定。但中科高新表示,公司自2021年9月28日签订合同后开始运营锦江区3座污水处理站以来,就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但公司仍然一直履行环保职责。因此,恳请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
不过,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后认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所以,虽然中科高新表示他们一直严重亏损,但这样不能成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最终,该企业被罚款34.36万元。
无独有偶,去年11月8日,广西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的金陵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废水中总氮浓度为38.3mg/L,超过了一级A的排放限值(15mg/L),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图片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对此,金陵污水厂申辩称,这次超标的原因主要是政府资金不到位,所以主观过错不能认定为“故意”。
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后认为,该公司在明知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环保处理要求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阻止超标排污结果的发生,所以主观状态仍属于“故意”。
不过,考虑该公司在案发前采取了一定的减轻污染后果措施,同时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具有普惠性,基于“六保”、“六稳”等国家、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所以可将处罚金额下浮30%。
最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这家公司作出罚款14.2158万元的处罚。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四川,还是广西,“严重亏损、政府资金不到位”都不能成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免责理由。
只要接纳了污水,就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否则等待污水处理企业的就只有高额的行政罚款了。
03
政府长期拖欠PPP运营服务费,公司难以为继
政府资金不到位,如果污水处理厂试图通过数据造假的方式“达标排放”,还要面临严厉的处罚。
今年3月,广东省湛江市就发生了这样一则案例。
3月26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自动监控国发平台提供的巡查数据异常线索,并来到位于吴川市振文镇大坡农场的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
图片来源:吴川市人民政府
在现场,执法人员看到了这样一幕景象——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总排口也有污水排放。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却处于“未开启”状态,且采样管没有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
同时,COD检测仪、氨氮检测仪、总磷检测仪、总氮检测仪的标液核查采样管被分别放置在4个怡宝矿泉水瓶内,矿泉水瓶内则装有未知成分的透明液体。执法人员调取自动监控录像发现,3月11日至3月26日期间,每天都能看到工作人员更换瓶内液体。
至此,基本可以判定,这家污水处理企业是通过更换采样样品的方式,实行了数据造假行为。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也表示,该公司更换监测样品,人为干预废水总排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正常采样监测活动,导致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网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不过,该公司提出,自己并没有篡改监测数据的主观故意,只是因为地方政府未支付ppp项目运营服务费,公司无力购买化学药剂,所以才采取这种方式借助在线检测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污水是否达标,充其量只是技术层面的违规操作。
他们认为,地方政府长期拖欠ppp项目运营服务费在先,公司难以为继,无力承担工人工资和污水处理所需的化验药剂。其使用行政处罚的手段逼迫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
鉴于此,他们请求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减轻或免予对公司的处罚。
不过,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如果是“为了借助在线检测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污水是否达标”,那么检测完成后应该及时恢复正常采样状态,但该公司并未这样做,所以对于其“没有篡改监测数据主观故意”的申辩不予采纳。
而关于“地方政府长期拖欠ppp项目运营服务费在先”,生态环境局认为,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所以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执法部门对其“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处罚。
这起案例中,污水处理厂造假,起因其实也是“地方政府长期拖欠ppp项目运营服务费”,导致公司无力购买化学药剂。
不过,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污水厂造假的理由。有网友就表示,政府不给钱也不是造假的理由,很多运营单位都面临同样的困难,可以走其他手段,但造假肯定是不能干的。
有人觉得,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赔偿权益甚至解除合同,但不能以违反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手段来运营。
(来源:环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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