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公布两起危险驾驶案

民生   2024-11-18 19:22   河北  

近期,沙河市人民法院公布两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这两起案件均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然而不同的情节与后果,在法律的裁决下呈现出各异的惩处结果,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谨,也为广大驾驶者敲响了警钟。

2024 年 2 月 26 日 21 时许,孙某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冀EJ××** 小型轿车行驶至沙河市 ×× 大街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 186.71mg/100ml。孙某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无证醉驾极大地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法院最终判决孙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而在 2023 年 11 月 18 日 21 时 10 分许的另一起案件中,常某芳醉酒驾驶冀ES××**小型轿车沿南石线行驶,在南和-石盘线 51 公里中天 ××× 门口处与刘某红驾驶的冀ED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常某芳血液酒精含量为 188.45mg/100ml,经交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不过,常某芳在事故发生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且积极与被害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法院综合考量其情节,判处常某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比两起案件,尽管血液酒精含量相近,但常某芳因涉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情节相对更为严重。不过其自首与积极和解的行为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获得缓刑机会。而孙某强无证醉驾,同样触犯法律红线,被判处实刑拘役。这些判决结果表明,法律在面对危险驾驶罪时,既考量醉驾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也会结合事故后果、当事人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公正裁决。

这两起案件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驶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面临法律制裁。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是保障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准则,也是构建安全有序交通环境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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