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旨在避免犯罪人持续受到附随后果的影响,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其顺利重返社会。目前,我国已经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决定》的要求意味着,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将不限于未成年人犯罪,也适用于其他轻微犯罪,这是我国针对轻微犯罪的特点,基于新的犯罪形势所调整的治理策略。
从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该制度把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落脚点,重点考虑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必要性。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另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必要性都比较大,但犯罪信息公开对其一生的影响深刻,负面后果可能更为严重。202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使这一制度得以进一步有效落地。经过近年来的运行,该制度在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为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经验。
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从未成年人扩大到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适应了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现实变化。在我国,一般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相比于重罪,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比较大,犯罪人重返社会的可能性也大。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大幅增长,但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社会持续保持安全稳定。从犯罪态势上看,出现轻、重分层的明显特征,轻微犯罪比重大,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问题尤为值得关注。但是,看得见的刑罚结束了,看不见的“刑罚”却可能一直伴随——我国的犯罪附随后果比较严重,犯罪记录一旦被知晓,便会对犯罪人本身乃至亲属的求学、参军、就业等产生不利影响,他们面临着身份“标签化”等问题,可能陷入“一次犯错,长期受过”的困境。过去,犯罪附随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有犯罪记录,并未区分重罪和轻罪,这种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存在不合理之处。同时,实施了轻微犯罪的人,刑期较短,需要在社会上生活更长时间,他们受犯罪附随后果影响的时间反而更长。当前,不少国家建立了体系化、切实可行、非常具体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也称为前科消灭制度),旨在给已经教育和改造好的轻罪罪犯以出路。《决定》中对“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出的要求,就是要根据轻罪与重罪的不同采用差异化的治理策略,这是根据当前犯罪形势的变化及时提出的应对策略,体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
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涉及实体、程序、政策理念、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等问题的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现实,对封存的主体、范围、形式等多方面内容予以明确。
注重分层和分类适用。犯罪治理要注意精细,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治理方案。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就是基于轻罪与重罪的分层作出的差异化处理,未来还应当进一步精细化。例如,轻微犯罪也包括轻罪和微罪,不可一概而论。目前一般将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和微罪的标准,对于微罪可以考虑设置更宽松的适用条件和更严格的封存标准。又如,从分类上看,犯罪有不同的种类,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也要考虑到适用的范围。对于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或者是毒品犯罪等再犯可能性高的犯罪,基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不适宜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相关各项细节要求的完善,增强封存的全面性、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
注意权利救济。没有救济,也就没有实实在在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这也是我们在处理犯罪记录时遵循的原则。其中要特别注意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后的查询主体及其权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了七种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根据,其中作为兜底的第7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就意味着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如部门规章、行业规章、公司章程等均不能作为查询的合法性根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已经对单位申请查询犯罪记录作出了诸多限制,这是为了防止“隐性歧视”以保护犯罪人的就业权,确保其重返社会。对于确实因为有职业上的特殊需求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也需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信息不当泄露的,应当明确法律责任,进而确保犯罪记录的查询在法治程序下运行,给涉罪涉案人员划出更切合实际的“信息封存保护圈”。
注意权责清晰。权责清晰是制度理性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的犯罪记录管理主体多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提出:“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可见,犯罪的处理涉及多个机关、经过多道流程,是否封闭、如何处理,如果不同的机关的处理标准和方式不同,不利于犯罪记录的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也存在犯罪记录泄露的风险。在《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当下,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配合,同时积极探索由国家专门机关建立统一完善的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统一登记、储存和保管犯罪记录,并对外依法提供犯罪记录的有限查询,从而明确权责归属,确保制度落地、效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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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标题为《稳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刊载于《学习时报》2024年8月28日第3版
本期编辑:翟月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