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流失文物的溯源调查与追索返还,近年来在国内日渐受到关注,每有相关消息公布,都深深牵动社会公众的内心。让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回家,是千千万万中华儿女的美好心愿。
文物不同于普通财产,是对一个国家、民族而言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珍贵文化遗产,具有民族精神与身份传承特性。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视野看,历史文物对各民族的自我认识和互相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原属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文物,在精神价值方面更显突出,属于国家不可分割的重要文化遗产。
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国势衰微,大量珍贵文物或被列强明抢暗夺,或因不法商人走私倒卖而流落异国他乡,国宝重器遭浩劫,中国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在 47个国家的200多家公私博物馆中,中国文物的数量达167万件之多,而流散在海外民间私人藏家手中的中国文物数量更是馆藏的数倍之多。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饱受文物流失之苦。在中国近代史上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日本侵华等战争中,西方列强掠走我国大量珍贵文物。现在这些文物收藏在国外一些博物馆中,不少是有案可查的。还有许多文物是通过非法发掘和偷盗等方式获得然后再被偷运至国外的,包括私自盗掘古墓、古遗址,盗凿石窟内雕像等。如日本在侵华期间大肆盗掘占领区内的古墓、古遗址。再如天龙山和龙门石窟雕像被盗凿,以及华尔纳掠走敦煌壁画等。此外,还有一些外国人以低价骗取方式将中国文物带至国外,如英国的斯坦因和法国的伯希和,以少许银两和甜言蜜语,从敦煌王圆箓道士手中骗取大量珍贵的敦煌遗书。
对于因战争原因被劫掠之文物,以及被非法发掘、偷盗之文物,如现藏日本东京皇宫的唐鸿胪井碑、靖国神社的辽宁海城三学寺石狮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沟通谈判或诉诸国际法律追索返还。对于被低价骗取的那些文物,从道义上讲我们完全应该追索回来,可以在适当时机提出归还要求。但其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则可据理力争,或者采取补偿的办法,争取归还。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主权概念也从传统国际法的只涉及政治主权进而增加了经济主权、文化主权的内容,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归还、偿还历史性的民族文物”及“归还因战争原因被劫夺或丢失的文物”等这样一类的法律概念,正是源出于文化主权的一种主权权利,并逐渐在国际实践中作为一项被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打击文物非法贩运、流失文物追索返还最为有力的国际法依据。近年来,我国也通过成为公约缔约国,积极推动公约的推广落实,将一些流失海外的文物成功索回。
但必须看到,这些公约在适用范围上亦有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是公约适用主体不足。公约对非缔约国是没有法律约束作用的,许多欧美国家特别是那些现在仍占有过去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得他国文物的国家,以及一些非法交易文物盛行的国家,没有加入这些公约,致使这些公约无法普遍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是公约适用时间有限。这些公约都是20世纪后半叶达成实施,对公约生效前已发生的战争劫掠、盗窃、抢劫和非法出口文物行为,难以依据公约进行追溯。这两大缺陷导致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难以依法追索因战争劫掠或盗卖而流失海外的文物。
对此,中国政府1997年加入“1995年公约”时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公约的实施作出了三项重要声明:(一)中国签署本公约绝不意味着承认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以前的任何从中国盗走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行为是合法的。中国保留收回本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权利;(二)根据公约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国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申请受75年的时效限制,并保留将来根据法律规定延长时效限制的权利;(三)根据公约第八条向中国提出的对文物返还或者归还的请求,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或者通过中国文物行政主管机关转交中国法院。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通过先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文物保护体系,对改变旧中国大量珍贵文物被盗运出口或外流状况和保护珍贵文物、图书、古建筑等起了重要作用。
几十年来,中国政府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努力从未停止过。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坚定追索流失文物,已经先后促成了300余批次、15万多件流失文物回国。但由于文物追索返还相关国际法溯及力不足且难以在国际社会普遍有效适用这个重大障碍,海外流失文物顺利回家依旧任重而道远。
(作者系上海大学中国海外文物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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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刊载于《学习时报》2024年11月1日第7版
本期编辑:翟月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