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米林市当前正开展的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际,现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米林市辖区内水利、交通、房屋等各类建设项目,居民自建房、商品房、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及装修,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商业用房装修装饰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
二、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各类项目施工、建设、装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及其他建筑废弃物。
三、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各类项目施工、建设、装修、装饰相关责任人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需携带装修合同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米林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办理核准手续。
四、建筑垃圾核准流程按照书面申请(明确基本情况、施工周期、源头减量分类、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城管局核准,施工单位制作《建筑垃圾产生备案登记台帐》,建筑垃圾运输前预处理,建筑垃圾运输,入场分类堆放等流程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需按照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分类投放至指定临时倾倒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乱倒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等地点排放乱倒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无证无牌、无资质运输的车辆进行运输处置。清运建筑垃圾转运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防止出现遗撒泄露。
八、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米林市城市管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九、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举报电话:0894-5935087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让我们共同携手维护美好的家园环境。
特此通告
米林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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