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原院长被提起公诉,民事枉法裁判罪是什么罪?| 法治深一度

时事   2025-01-10 21:10   海南  

梳理社会热点的法治脉络,解读身边案件的法律问题,探寻新闻背后的法治精神。法治时报融媒体栏目《法治深一度》每周五晚邀您深读。


2025年1月9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

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

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守护者

法院的判决应该基于事实与法律

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然而

你是否想过

假如司法人员在民事审判中违背法律

颠倒黑白,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这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罪名

民事枉法裁判罪


接下来

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

究竟哪些行为会构成此罪

以及它对社会和个人有着怎样的影响



案例一


高某某原为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另案处理)与妻子路某某为追回对李某的280万元的债权,与李某协商,李某称,其享有对宜城某房地产公司490万元的债权(债权人实为李某之子),可以冲抵张某及路某某债权。2014年12月,张某请托高某某帮忙裁判,并提供了相应的民事诉状、借款合同、收条等材料。


几天后,高某某在明知该案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的情况下,未办理立案手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直接依据民事诉状、借款合同给路某某及李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还款协议及受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根据高某某违规开具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李某之子申请执行其对某房地产公司执行标的490万元债权。路某某依据上述虚假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追回借款115.67万元。

2021年2月,宜城市纪委监委对高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4月,高某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2017年3月23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郭某贵与郭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郭某贵的代理人李某岩与郭某兴签订了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但是该协议未约定合同价款,随后李某岩与郭某兴的亲属李某辉又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林地林权转让价款为600万元,而在东辽县林业局涉案林地产权变更备案登记的协议中约定转让价款为60万元。


这样,同一个林地林权的转让过程却出现了三份价格不同的转让协议,其中60万元和600万元的转让协议均由李某岩和李某辉代签。在林地林权过户登记期间,郭某兴曾向李某岩转账58万元,李某岩为郭某兴出具了借条。一审东辽县法院判决李某岩与李某辉签署的600万元的转让协议有效,郭某兴须支付剩余转让款542万元。


郭某兴不服东辽县法院判决,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岩之妻金某华为辽源市中院法警队工勤人员,金某华堂兄金某岩为该院副院长。案件本应由法官赵某霞负责,但经金某华协调之后该案改为法官王某忠审理,并向王某忠暗示给予关照。二审审判中,王某忠以超期举证为由拒绝采纳郭某兴所提供的关于涉案林地林权的价格评估报告,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实上,涉案林地林权为李某岩、金某华所有,二人于2008年4月29日购入,并以郭某贵(金某华姨夫)名义登记备案,该案的实质是李某岩以合同纠纷之名行诈骗之实。2018年1月16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某忠不服向辽源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20日通化市中院驳回王某忠上诉维持原判。


01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03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何判罚?

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客体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不涉及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等其他司法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首先,该犯罪行为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其次,所谓“枉法裁判”,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胜诉;或者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等等。最后,枉法裁判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为负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人际关系共谋枉法裁判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普法
能认清其危害
增强法律意识
若遭遇此类不公
要相信正义,积极维权
同时
也期望司法工作者坚守公正底线
让法律的天平永不倾斜
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还想看什么内容?
可以小窗留言告诉我们
说不定下期能安排上



来源:综合检察日报正义网、中国纪检监察报、吉林检察等

审校:林声蛟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丁汀 吴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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