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过三?一购房者两次起诉开发商违约胜诉,第三次败诉

时事   2025-01-09 10:39   海南  

近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据了解,2012年11月30日,林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并在第二年付清了所购买房产的尾款22万余元。2019年1月21日,房产公司向林某开具购房全款27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3年4月24日,双方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网签。但是,一直到庭审之日,案涉楼栋依然没有完成验收,房产公司也没有向林某交付所购的房屋。

据了解,林某曾经两次因该房屋的逾期交房问题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第一次诉讼,法院支持了林某要求赔付违约金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第二次诉讼,法院再次支持了林某要求的违约金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此次,林某又向文昌法院起诉该房产公司,要求赔付违约金10万余元。

文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已在2013年4月7日付清购房款27万余元,房产公司应当履约交付房屋。但林某之前已两次要求该房产公司赔付违约金。现再次诉讼房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结合案涉房屋全款为27万余元,林某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超过房产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此,林某的请求有违公平原则,文昌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林某所诉。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舒耀剑

审校:林声蛟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丁汀 廖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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