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法院判了!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

民生   2024-12-13 21:58   广东  

法容融说法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所有人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妻子起诉“第三者”能要回吗?且听法官解析。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女)与宋某(男)是夫妻关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与被告那某以谈恋爱方式来往,给那某微信转账480000元。许某知悉后,多次与那某沟通返还转账,那某于2023年11月已返还180000元。许某认为宋某一直隐瞒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其有权要求那某返还已取得的财产300000元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原告许某与第三人宋某是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分割之前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那某金额480000元,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实。第三人未经财产共有人即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第三人的单方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事后原告对该赠与行为也未予以追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第三人转账赠与被告钱款的行为无效。故原告主张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之间赠与行为无效及要求返还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实际接受转账数额为480000元,被告已返还180000元给原告,故被告应返还300000元给原告。

关于原告许某主张被告那某应自2024年1月1日起向其支付利息的问题。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是法定孳息,应当一并予以返还,且应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本院确认本案款项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立案之日即202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故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确认第三人宋某与被告那某之间赠与300000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0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许某(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宣判后,那某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义务的规定,也是我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一方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受赠者也非善意取得,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守住道德,守住底线,树立自信自强自尊自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相关法条


此外,我们还组织了一些互动环节,如法律知识问答、模拟法庭等。居民积极参与其中,不仅加深了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来源: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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