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容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民生   2024-12-10 17:50   广西  


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已不符合国家新的安全生产强制标准,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大,交通事故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教训惨痛。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致信广大农民朋友。
一、变型拖拉机清零行动是全国的统一行动
容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已印发《容县贯彻落实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2024年12月底实现变型拖拉机清零,彻底清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请大家广而告之,积极支持配合,自觉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
二、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才是拖拉机登记上牌的法定机构
全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早已停止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市面上如有企业销售变型拖拉机并代办牌证手续的,其牌证必为假牌假证,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实行的变型拖拉机销售带上牌、年检“一条龙”式服务,其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经销企业有代办变型拖拉机上牌、年检和保险行为的,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使用假牌假证,也是违法行为,即使购买了保险,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会拒赔。切莫轻信谎言,贪图眼前利益,避免上当受骗。
三、遵守法律,主动上交假牌假证,自行报废车辆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
(一)变型拖拉机涉嫌使用假牌假证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实施收缴假牌假证、扣留车辆、拘留当事人、罚款2000至5000元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变型拖拉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检测或未购买保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标志、扣留机动车、拘留当事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变型拖拉机已超过报废年限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四)变型拖拉机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扣留车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30日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并补办相应手续的,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拍卖车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五)酒驾醉驾变型拖拉机、超出核定载人数规定载人,都属违法行为。请广大农民朋友珍惜生命,切莫搭乘变型拖拉机出行,既不安全,也不合法。一经发现,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条款依法查处。
四、用好国家报废补贴政策,尽快办理变型拖拉机报废注销手续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广西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24]8号),鼓励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农机报废补贴业务咨询电话:容县农机中心0775-5113032,地址:容县城南大道240号。
五、请广大农民朋友、变型拖拉机机主及其驾驶人知法、遵法、护法、守法,不得继续使用报废拖拉机,及时将报废拖拉机进行解体报废,避免人财两空。

容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9日

图文来源:容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 | 容州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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