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工会章程》|专题学习喊你一起“涨知识”(十三)

文摘   2024-12-02 19:23   新疆  

第一百三十六

(共 1243 期)

关于“一函两书”
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随小编一起进入今天的“涨知识”专栏
一探究竟!

 什么是“一函两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
   “一函”指的是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指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一函两书”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函两书”制度作为一种源头治理、预防在前的法律监督措施,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化解劳动用工风险,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函两书”制度的使用范围?

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落实;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报酬分配、调整、支付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和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及老年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一函两书”制度的监督方式和程序?

在监督方式和程序方面,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事项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愿,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意见不一致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有拒绝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不落实处理措施等情形的,地区、市(县)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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