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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取消当事人检验资格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总处〔2024〕322024000224号)。
上海达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取消当事人检验资格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闵处〔2025〕122024007197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取消上海乐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40905341580)、上海达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0905341834)的检验资格。
特此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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