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一世,幸福是最高原则吗?

文化   2024-10-27 20: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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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哲学是心灵鸡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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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严格区分幸福论和道德论



在研究道德时,首要的一步是严格区分幸福论和道德论。康德说,这种区分必须像几何学家从事其工作那样精确,甚至必须挑剔地进行。幸福原则和道德法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如果让幸福原则混入德性原理,那么就会取消一切德性的价值,就好像让数学的功用混入几何学原理,就会取消一切数学的明证性一样。

关键的问题是,幸福原则和道德法则这两者,何者有资格用作决定意志的普遍法则。关于道德法则的性质,后面会详述,这里先简单提示,以划清两者的界限。根本的区别是,道德法则是理性直接为意志立法,不涉及经验,因此普遍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而幸福原则却以经验为基础,意志的决定受制于感性表象,因此不具备普遍法则的资格。

幸福是一个人对于自己整个人生感到满意的意识,它需要愉悦或不愉悦的表象作为意志的质料,并且受这种表象支配。愉悦的表象有不同来源,比如有感官的愉悦,也有知性的愉悦,可以来自财富和名利,也可以来自阅读和思考,但都同样是以事物刺激起来的表象作为意志的决定根据的。不同的人之间,引起愉悦或不愉悦的缘由很不同,即使同一个人,情况也在不断变化,这样一个充满偶然性的原则,当然不能给一切理性存在者颁行统一的实践规则。

如果把幸福界定为人类的普遍幸福,幸福原则能否用作普遍法则呢?后来英国功利主义学派就是这样主张的,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原则树立为普遍法则。
康德仿佛预见到了这种主张,他指出,即使把普遍幸福当作原则,这个原则仍然不能成为决定意志的普遍法则。因为对于什么是普遍幸福,人们的认识依赖于经验的材料,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因此最多可以给出基本符合平均数的规则,不能给出对每个人必然有效的规则。幸福和道德当然不是对立的,幸福(例如身心健康、财富)包含着实现德行的手段,而幸福的缺乏(例如贫穷)则包含着道德堕落的诱因,因此可以把关心普遍幸福看作一种道德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道德法则决定的,幸福原则并不因此就能成为决定意志的普遍法则。

幸福原则和道德法则的区别,归根到底源于人的二重性。一方面,作为感性存在者,人受制于自然律,由此产生对幸福的追求。另一方面,作为理性存在者,人有自由意志,由此产生道德的自律。理性对于感性的诉求也有所关心,其方式是不让这种诉求受稍纵即逝的偶然的感受支配,而是根据它们对于整个人生的满足所施加的影响来判断其是否有助于幸福。但是,绝不能把理性仅仅用作满足感性需求的工具,理性有更高的目标,是要使人升华到动物性水准之上,而这个目标就体现在道德法则之中。

围绕幸福和德行的问题,古希腊哲学家分为两派。伊壁鸠鲁派主张,幸福是最高原则,德行作为促进幸福的手段包含在幸福之中。斯多葛派主张,德行是最高原则,幸福作为对自己行的意识包含在德行之中。事实上,两派都把由德行产生的幸福看得高于一切,区别在于,伊壁鸠鲁派把幸福看作遵循德行的动机,斯多葛派则拒绝这一点,把德行本身树为无上的实践原则,康德对此表示赞同。不过,他认为,幸福和德行在种类上是完全不同的东西,而两派都把聪明才智用在思考两者的同一性上面了,所争论的只是谁包含谁的问题,这就开启了把幸福论和道德论相混淆的漫长历史。


朗读者:高昂,网名go on,中华文化促进会语言艺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朗读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山西广播电视台职业播音20余年,专注于纪录片解说。听到他更多声音,公众号:声境界,ID:tyr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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