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发布通知:事关医保,明天起执行!

民生   2024-10-31 21:22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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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富拉尔基宣传

全市广大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中“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的文件精神,经省医保局批准和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异地转诊转院政策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异地就医的,按照我市转诊转院政策规定,可通过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转院。住院待遇标准: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分别在参保地原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20%。

二、自行异地就医政策

参保人员因工作、旅游、探亲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在异地临时就医,未在参保地办理正常转诊手续且非急诊、抢救类型,在“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临时外出就医备案,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服务。住院待遇标准: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分别在参保地原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30%。

三、异地急诊抢救政策

参保人员因病情危重,需急诊、抢救就医,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视同已备案,按照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待遇标准: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分别在参保地原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20%。

参保人员因急性发病,病情可能随时危及病人生命,来不及办理住院手续,需要在门诊立即采取挽救生命的干预措施,所发生急救医疗费用参照急诊住院待遇标准核销,病情缓解后未及时办理住院,发生的急诊观察治疗费用不能参照住院待遇予以核销。

四、异地门诊就医政策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居民门诊统筹、居民门诊两病、居民门诊特药及门诊慢特病、职工门诊共济、门诊特药及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结算标准与本地政策一致。转诊转院人员备案后,居民门诊统筹、居民门诊两病、居民门诊特药及门诊慢特病、职工门诊共济、门诊特药及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结算标准在参保地报销政策基础上,转诊转院有效期内发生的相应门诊就医费用支付比例降低20%,临时外出就医(自行就医)发生的相应门诊费用支付比例降低30%。

以上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文来源: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刘翔宇  主编/马双莉  
审核/郭叶南  总监/邵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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