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最新政策来了
请全区参保人员查收
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执行全省统一标准,2025年度总筹资标准为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670元,普通居民(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脱贫人口、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对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资助,即个人缴纳160元。
参保缴费期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鉴于我市流动人口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参保缴费期延长到2025年2月底。
待遇享受和等待期
★普通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延长缴费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2025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人群。在出生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2025年新纳入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当年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参保缴费期限制,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其他群体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对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两年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温馨提示:建议您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既享受财政补助,又没有待遇等待期。如在延长缴费期内参保缴费,虽然享受财政补助,但待遇从缴费次日起开始享受,不向前追溯。
享受待遇的变化
★按照省医保局统一安排部署,2025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住院报销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即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4000元,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 6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
★2025年1月1日起,普通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降低比例部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持一致。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202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支付。
★2025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定额直接结算,标准为:正常产1200元,难产1280元,剖宫产208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参保居民怀孕期间或生育后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