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认 定 标 准
▲ 无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③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
● 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无生活来源如何认定
● 收入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710元,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6204元),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房产、车辆、保险、土地、存款等)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 无履行义务能力如何认定
● ①特困人员;
●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状况规定的;
●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办 理 流 程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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