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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度时评综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日头条@安律说法
北京西城,已婚男子在外地突发疾病,情人未通知其家属,私自以“妻子”的身份决定救治方案,并在男子死后,擅自给男子办理了后事。事后,男子妻子得知后,先是报警,未果的情况又以侵犯配偶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怎么判?
裁判文书显示,男子5旬男子徐某与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9月,一于姓女子突然告诉段某,称其丈夫徐某已经在1个月前病故,欲将段某遗物移交给她。
随后双方办理的物品交接清单,过程中,于某要求段某必须找好安葬的地方,才能把徐某的骨灰交给段某,段某考虑到儿子还在国外,等儿子回国后再找地方,怎料等儿子回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于某了。
段某无奈之下报警,联系于某未果的情况下与公婆、儿子一起,以侵犯配偶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请,段某不仅出示了其段某与徐某的结婚证、报警回执、与于某的聊天记录、双方签订的物品交接清单以及记载患者为徐某,联系人“于某”,关系“配偶”的徐某生前的病例。
随后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徐某遗体火化相关档案材料,其中法院调取的《殡殓服务申请书》、《殡仪馆殡殓服务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存根)》《仪馆领灰证(存根)》等均载明于某是申请人,与死者徐某的关系“妻子”。
面对段某的控诉,于某选择回避。而因诉讼中,法院多次传唤传唤于某,于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律师:情人侵犯了男子家庭成员的诸多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有律师进行了详细解读。
法院怎么判?
首先,法院审查了在案证据,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之间及其与段某的陈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并据此认定:于某在徐某病重住院治疗期间以“配偶”身份,协助办理徐某住院治疗手续,在徐某治疗无效死亡后继续以徐某“妻子”的名义,办理了徐某火化等丧葬后事,在此过程中,于某未将徐某住院治疗、死亡及办理丧葬后事等重要情况通知段某等人,其办理上述徐某相关事宜亦未经段某等人的授权。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段某及其儿子、公平均系徐某的近亲属,与徐某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对徐某生前病危治疗及丧葬后事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决定权等一系列民事权益。
于某在未通知及取得段某等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徐某配偶的名义,擅自处理徐某生前病重住院治疗及火化丧葬后事,严重侵犯了段某等人的上述诸多人身权益。
于某经多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一方面,于某冒用他人妻子名义的行为情节恶劣,既违反法律,又违背公序良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相悖,主观过错显著;
另一方面,人生大事莫过于生老病死,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段某等人失去对其夫、其父、其子人生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及决定的机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伦亲情,必然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段某等人要求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认为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而具体到本案,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最终判令于某赔偿段某等人20万元精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