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受害人医保报销部分后,能否全额主张医疗费?

学术   2024-11-19 00: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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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案例精选
法院观点:侵权纠纷产生的医疗费,应当全额支付还是只支付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部分?

近期,有当事人问了我一个问题:“我被人打了,住院了20天。一共花了大约5000块的医疗费。可是对方只赔偿了2000元。因为我结账的时候医疗保险保险了60%,实际支付了2000元。请问我能否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侵权人应当支付受害人5000元的医疗费。主要理由是:
一、法律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而不是实际支付的数额。《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上述案件中,结合医院的单据可以证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5000元,而不是实际支付的2000元。

二、侵权人不是医疗保险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使用医疗保险抵扣自己的责任。受害人报销医疗费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人无关。两者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相同。如果贸然进行所谓的"扣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律逻辑。
三、报销部分的利益应当归属于社保机构,而不是侵权人。即使受害人多获得了报销的3000元保险利益,但是3000元的保险利益应当归属于社保机构,而不是侵权人。社保机构后续有权向受害人请求返还。
下面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同事关系。2021102110时左右,张先生与李先生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来矛盾升级。李先生在街上将张先生打伤,导致张先生眉骨骨折。由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吉安县公安局对李先生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张先生因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用10000元,后张先生通过社保报销医疗费7500元。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先生赔偿各项支出共计10000元。李先生则辩称张先生已通过医疗保险报销7500元,只愿意赔偿2500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入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张先生医疗费用1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书字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21) 032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

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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