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
参考案例张某诉某物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8-2-103-00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5.02.13 /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45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对于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应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法条内容,以适用于形式多样的借贷纠纷。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数额和借款利息系构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通常要对借款数额、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而言,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重复计息或高于实际出借本金计息。
2.是否构成“砍头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质。利息的支付应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为前提,并由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按约定支付。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牢牢把握该利息取得的前提和支付条件。
3.通过探究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应意识到上述规定并非单纯制约出借人在发放借款时自行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单一的情形,而是旨在防止出借人利用资金优势地位,假借利息名义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论出借人以何种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均应以是否符合上述利息取得的前提及支付条件来判断相应钱款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可能构成“砍头息”。
“砍头息”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支付本金,而是预先扣除部分本金作为利息,以确保利息的收回,而借款人实际可支配的本金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但利息又以约定的本金为计算基数。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例如,在有些案例中,出借人全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又当日或短期内收取利息。尽管这种情形并非直接在出借款项时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但仍可能被认定为非典型性“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例如,黄某于借款当日向陈某交付了本金50,000元,陈某当即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利息给黄某,法院判决时将陈某于借款当日交付的500元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认定双方的借款本金为49,500元。
又如,刘某于2017年4月28日借给杨某10万元,4月29日杨某便向刘某支付利息5,000元。尽管杨某是在收到10万元本金后的第二天支付利息,但该行为实质上与“利息预先扣除”无区别,可视为“非典型”的“利息预先扣除”,即“非典型”的“砍头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5,000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认定可能会因具体案情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存在此类争议,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出借人的陈述、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是否存在书面支付手续等,来判断是否构成“砍头息”以及实际的借款本金数额。
砍头息和利息在性质和认定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性质上:
砍头息是在出借本金时预先扣除的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约定的本金数额。
利息则是基于借款人实际使用借款本金的时间和约定的利率计算得出的费用。
认定方式上:
砍头息的认定关键在于出借资金的交付方式和时间。如果出借人在交付本金时,直接扣除一部分作为利息,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本金低于约定本金,那么这被扣除的部分通常被认定为砍头息。例如,约定借款 10 万元,出借人在交付时只给了借款人 8 万元,称预先扣除了 2 万元利息,这 2 万元就是砍头息。
利息的认定则基于双方明确的约定,按照借款人实际使用的本金金额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息周期来计算。比如约定年利率为 10%,借款 10 万元使用一年,利息就是 1 万元。
此外,利息的支付通常是在借款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如每月支付、到期一次性支付等,而不是在出借本金时预先扣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双方的陈述等证据,来准确区分砍头息和利息。比如,若双方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且出借人的转账记录与约定本金相符,后续借款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利息,这一般被认定为正常的利息约定。但如果转账记录与约定本金不一致,且差额无合理的解释,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砍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