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矿业工程公司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2年1月18日办理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有效期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2023年4月2日,该公司办理了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地址的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但在2023年8月24日仍未申请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记载的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地址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地址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关于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和许可范围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一致。因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和许可范围发生变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但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造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事项不一致,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公司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地址发生变更,但未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