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日,消防救援机构核查举报投诉时,发现某小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但在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消防救援机构再次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完毕并持续关注该小区的整改情况,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等与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处相连通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大量有毒烟气会迅速向上蔓延,阻碍逃生,对该小区住户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小区居民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