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至1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业公司铜金矿区开展“安全评估+执法+服务”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1)执法人员要求提供主变压器定期检测报告,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该行为不符合AQ/T2075-20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该公司将进风巷风速传感器设置报警参数擅自修改为15m/s,实际应为8m/s,且未设置最低风速报警值。该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1-2011)第9.6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 2036-2011)》第4.3条要求,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违法行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罚款3.2万元;针对违法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对该公司处罚款4.8万元。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8万元。
安全设备,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如测风仪表、瓦斯检测器、顶板压力检测仪器、安全检测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矿业公司未能提供主变压器定期检测报告,说明其未对该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应依据本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