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发展和保障民生作用,推动减政便民措施持续下沉,结合我市实际,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和材料。
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闽建金〔2020〕10 号)文件精神,推进同一审批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简化单位缴存登记材料,缴存单位在办理单位开户手续时,无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合同。为方便办理汇缴住房公积金业务而有托收需求的单位,仍可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合同。简化缴存比例调整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材料,取消提供单位信用承诺书。
切实做好服务群众工作,践行“最多跑一趟”和“一趟不用跑”的便民宗旨,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窗口成功办理转账偿还本市8家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本金提取后,无需再到银行办理还款入账手续。办理结果直接由各办事处(营业部)内部传递至相应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收到办理结果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入账。
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申请省内转移或异地转移接续等业务时,名下有正常还款且当前无逾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将账户余额转出本市,无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的房屋价值认定标准,使其客观反映当下房产真实价值,降低贷款风险,确保公积金资金平稳运行,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以原商业贷借款合同中注明的房屋价值认定抵押物价值。当房屋价值明显高于当前市场正常交易价格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在贷款银行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抵押物净值。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净值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具体比例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
落实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文件精神,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明确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仅为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性质为“商住两用房”等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商住两用房”不参与房屋套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