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积金提取_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_再交易住房 | |
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
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1.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该贷款; 3.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应与上次提取公积金记录时间间隔满一年(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距离上次租房提取无须满一年); 4.所购二手房(上一道产权来源为自建房、翻建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外)在12个月内存在两次(含)以上交易记录,且上一道权利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与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6.职工在省内(不含宁德市行政区域)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购房所在地是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的,不受“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限制。 7.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所在地应是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 | |
申请材料 |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职工一类银行储蓄卡原件(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提供各自名下的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购房发票原件; 5.夫妻双方中未登记产权信息的一方申请提取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6.职工在福建省内、宁德市行政区域外购买二手房未满半年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的公积金(或社保)证明或已办理抵押的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7.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的公积金(或社保)证明原件; 8.职工与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二手房的,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或提供已办理抵押的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9.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证明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书提供其一)。 | |
办理流程 | 受理(当场) → 决定(当场)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联系电话 | 0593-12329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营业部 地址:宁德市镜台山路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层 蕉城办事处 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33号蕉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层 古田办事处 地址:古田县食用菌基地40号县行政服务中心2层 屏南办事处 地址:屏南县东环中路159号县行政服务中心2层 周宁办事处 地址:周宁县仙风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3层 寿宁办事处 地址:寿宁县鳌阳镇东区角林路2号县行政服务中心1层 福安办事处 地址:福安市棠兴路80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 柘荣办事处 地址:柘荣县屿前路3号县行政服务中心1层 福鼎办事处 地址:福鼎市玉龙北路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层 霞浦办事处 地址:霞浦县九大馆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博物馆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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