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02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03
生产经营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药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进货查验资料是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直接供货者的公章或签名,并妥善整理保存。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04
如何保障销售的散装食品安全?
销售散装食品要有相应的防虫、防鼠、防尘设施设备;散装食品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05
销售进口食品的标签需要注意什么?
进口的食品应有中文(简体字)标签,标明食品名称、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06
特殊食品都有哪些?销售特殊食品如何规定?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特殊食品应设专柜(专区)销售,销售保健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等消费提示信息。
07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08
发生食品安全舆情曝光后的问题食品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问题食品,主动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09
食品销售企业如何进行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销售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如何处罚?
食品销售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总结工作机制。
第一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
如果违反食品安全法,需要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暂停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吊销许可证:剥夺违法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2.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芒市普法
编辑:赵书萍
审核:李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