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图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普法讲堂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是与《儿童权利公约》接轨的。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首要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的全部体能和智力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心理、精神、道德和情感等多方面的发展。发展权是未成年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他人在作出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要告知未成年人。
转自:芒市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郭兆楠
审核:李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