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知应会(一)

文摘   2024-11-01 18:05   云南  

01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内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加工等方方面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预防为主:强调采取预防措施,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在前端,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2.风险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管理。

  3.全程控制: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

  4.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形成共同治理的格局。   

  5.严格监管: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6.责任追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04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05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如何要求?

  食品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无健康证不上岗、有疾病不上岗。



06

      食品经营场所应该如何布局?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07

      食品应如何贮存?

  经营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排气、防鼠等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离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对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保持有效运行。并按产品标签标示的温度要求贮存销售。



08

      什么是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如何处罚?

  食品出现变色、变味、沉淀、混浊、杂质、絮状物、发霉、生虫、结块、异物、酸败、发粘、腐败变质等现象为感官性状异常;

  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9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如何处理?

  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10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未包装食用农产品标签内容的“三要素”是什么?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来源:芒市普法

编辑:赵书萍

审核:李清娅  



印象国门秀美芒海
本公众号由芒市芒海镇人民政府注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