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不得无证上岗!

文摘   2025-01-01 09:5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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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3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电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陈某荣、吴某荣、吴某亮、王某兴4名员工从事电焊作业,但经调查该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该4名人员电焊作业活动。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02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它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主要包括:(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它是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压力焊作业。它是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3)钎焊作业。它是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工贸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案中,某科技电源有限公司作为工贸企业,安排4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电焊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进行现场处理,责令4名焊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排四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焊接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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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列属于熔化焊接的有(  )。


A.气焊

B.焊条电弧焊

C.电渣焊

D.电子束焊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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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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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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