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安全培训机构岂能不建立培训档案?

文摘   2024-12-24 09:04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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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技术服务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未建立2021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22年6月2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



02

专家评析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将培训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以防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安全技术服务公司未保留2021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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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  )如实记录。


A.可以

B.应当

C.无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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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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