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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材料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焊接的特种作业人员聂某某、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同时发现王某某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王某某、聂某某、宋某某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将王某某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案中,王某某、聂某某、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该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处置,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王某某、聂某某、宋某某进行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某某、聂某某、宋某某上岗从事焊接作业,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对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针对本案中林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林某某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因此,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林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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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由( )进行处罚。
A.颁证机关
B.公安机关
C.应急管理部门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