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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新修订的《“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对《“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3﹞607号)进行了部分修订。
新修订的《细则》提出,购买符合要求的充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万元,购买符合要求的换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5万元,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车,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充电站建设补贴方面,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一个充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新修订的《细则》明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进行考核,每年按考核结果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考核结果分优、良和及格,补贴标准分别对应为0.4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新修订的《细则》,删除了车辆三元锂电池要求,扩大了车型可选择范围。鼓励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报废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将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与年度考核挂钩,考核包括充换电站运营效率、服务水平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档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考核结果分档次发放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