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榄镇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调查发现,中山市小榄镇某量贩式歌舞厅多次存在凌晨2时后仍继续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歌舞厅超时营业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歌舞厅作出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生活环境,敬告广大娱乐场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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