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积金的恭喜!11月1日起,按月提取、全额提取!提取限制放宽!

科技   2024-11-03 16:49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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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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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多地调整公积金政策

11月1起执行

一、上海:11月1日起公积金按月提取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将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从10月18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二、常州: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11月1日起施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的还贷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规定。该政策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提取


(一)逐月还贷提取


本规定所称逐月还贷提取,是指缴存人委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按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1. 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


2. 提取额度


申请人逐月还贷提取的金额为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 (含逾期部分),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为0。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大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则足额提取归还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金额提取归还贷款,不足部分从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中扣收。


3.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共有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 其他


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贷款终止贴息的,逐月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


(二)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本规定所称提前部分还贷提取,是指缴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前偿还部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 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


申请提取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


(2)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贷款剩余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2. 提取额度


申请人提前部分还贷提取的金额应小于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为0。


3.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或共有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4)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 其他


(1)每月15日、20日、25日 (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扣款日,遇到银行扣款数据未返回时,中心不予受理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2)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贷提取的,申请人应与中心重新约定剩余贷款的月还款金额,调整借款期限,但不得超过借款合同订立的借款期限。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须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还款人之一。


(三)提前还清提取


本规定所称提前还清提取,是指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前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1. 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


申请提取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


(2)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2. 提取额度


申请人提前还清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为0。


3.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或共有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4)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 其他


(1)每月15日、20日、25日 (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扣款日,遇到银行扣款数据未返回时,中心不予受理提前还清提取。


(2)若提取总额等于贷款剩余本息额的,可即时转账还清贷款;若提取总额小于贷款剩余本息额的,不足部分借款人应自筹资金结清。


(四)公转商贷款提前还贷提取


本规定所称公转商贷款提前还贷提取,是指缴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前偿还公转商补息贷款本息。


1. 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在本市已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


申请提取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时本市公转商补息贷款尚未还清;


(2)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2. 提取额度


申请人公转商贷款提前还贷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该笔公转商补息贷款剩余本金,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为0。


3.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或共有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4)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 其他


(1)每月15日、20日、25日(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扣款日,遇到银行扣款数据未返回时,中心不予受理公转商贷款提前还贷提取。


(2)申请人须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后续还贷手续,办理期限不得晚于次月末,实际还贷金额不得少于提取金额。逾期未还或少还的,中心终止贴息且不再为该笔贷款办理公转商贷款提前还贷提取。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本规定所称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贷款结清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所有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还贷本息额。


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为0。


(三)提取频次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不限提取次数,但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还贷本息额;贷款结清的,同一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只允许提取一次。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累计还贷本息额的证明材料原件;


3. 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 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 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对应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


本规定所称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缴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


申请提取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2. 申请时商业性住房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以上,且没有逾期。


(二) 提取额度


申请人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所有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核定的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贷款本息总额。


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为0。


(三)提取频次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不限提取次数,但提取总额不超过核定的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贷款本息总额。


申请人也可委托中心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转账存入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的还贷银行账户。


(四)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3. 申请人为借款人或共有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 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 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对应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五)其他


1. 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办理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笔。


2. 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


3. 中心将定期对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状态进行核查,经核查贷款已结清的,不得办理提取。


4. 对于2024年已办理过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不再受理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申请。


重要提醒


对于2024年已办理过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不再受理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申请。


此外,常州还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新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规定》, 该政策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用于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提前还款时无逾期贷款,如贷款有逾期应首先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


2. 同意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与中心协商确定新的还款内容,包括月还款额、还款期限。


第三,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可以参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等情况的,其财产合法所有人、继承人、代管人、监护人、受遗赠人应当继续行使和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东莞:正式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据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10月28日起东莞市正式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原试行基础上针对性优化部分做法如下:


一是优化提取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六停六”销户提取优化为已发生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停缴六个月及以上且当前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可全额销户提取。


二是拓宽承办银行。办理灵活就业相关业务拓展至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等12家归集银行。


四、天津:调整公积金政策 放宽在北京、河北购房提取条件


10月28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是结合天津实际,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调整后,职工及配偶购买天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天津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天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天津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此外,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天津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取消各方面住房限制性措施

10月16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取消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取消天津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五、佛山:二孩以上家庭再迎利好!拟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

10月28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4〕46 号)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第二点第(五)款“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调整为“属于二孩以上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根据《关于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删除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为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4平方米的普通自住住房。”

同时,第十六条第(三)款“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调整为“属于二孩以上家庭”。

六、圳:公积金租房“100%提取”政策延长至2025年 

10月17日,深圳发布通知,为继续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阶段性政策将续期一年,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0月31日。

《通知》明确:

1.在租房提取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内,缴存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100%提取住房公积金;

2.对于拥有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完成租赁合同备案,向深圳公积金中心提交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3.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同样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的限制 

七、安徽池州:提高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

10月24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由14400元/年调整为18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上调至27000元/年。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我市原高层次人才、新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需满足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三)提高退役军人贷款额度认定标准退役军人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最高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四)调整组合贷款还款提取规定。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无逾期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部分,不限还款顺序。 

(五)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延续实行《池州市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 

另外,山西、云南等地也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02

官方明确!

单位不交公积金,违法!

文中明确: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调查取证,该公司自2017年注册成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超过89个月。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也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从全国范围来看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违法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给员工缴公积金。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地有相关的政策规定,这里简单列举几个地区的政策:

一、北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三、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规定很明确,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无论你是国有还是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只要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以及缴存公积金。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03

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当然可以。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我们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王XX,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XX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XX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04

住房公积金每个月应该交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存金额主要根据员工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主要计算公式为:
员工月缴存额=公积金缴存基数x公积金缴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条例看,要计算缴纳金额,就必须知道缴纳基数,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

2.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3.非当年新入职,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如2023年核定基数时,应计算2022年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什么是“月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婚假、产假等)。从这个范围看,应该包括了我们每月应计入工资的全部收入总额,并且是税前收入总额。

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数,其中不足月部分不参与计算。


其中,公积金缴存基数跟社保一样,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发布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二、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一致吗?
一般情况下,二者基数都是根据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应该一致,但是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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