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婚姻家庭】促进婚姻和谐 铸就幸福人生

旅行   2024-11-18 20:14   云南  



促进婚姻和谐 

铸就幸福人生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Q1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Q2同性之间可以登记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Q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Q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Q7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Q8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Q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Q10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Q12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Q13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14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

     不能,必须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Q15《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

     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来源|迪庆普法、大关县普法
编辑|宋兴梦
编审|韩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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