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安“以案说法”系列报道117
日照公安
对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等
影响群众安全感的
现行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近日
有多人因酒后滋事
被依法行政拘留
打起来了!”
10月19日凌晨
东港公安分局秦楼派出所
接到一酒吧报警
民警赶往现场了解到
4人因琐事发生口角
并殴打了酒吧工作人员
民警将4人传唤至派出所
约束至酒醒
目前
张某等4人因寻衅滋事
我劝他回家他还打我!”
10月21日16时许
高新区公安分局河山派出所
接到村民刘大哥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时
醉酒的王某已经离开
随后民警电话联系王某
民警联系到王某的工作单位
第二天
王某醒酒后来到派出所
“我当时喝多了
什么都不记得了
真心后悔了!”
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审核 | 丁兆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