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上班途中遭电动车事故,工伤待遇如何认定?

楼市   2024-03-07 11:42   福建  


编辑手记:

       中介从业人员因业务需要,时常采用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在电动车使用上虽没有快递小哥频繁,但遇到类似事情只是概率差别的问题。如果签署了自愿放弃申明,如果已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公司是否还需工伤补偿?本篇调解案例分享,值得借鉴参考。


另外,部分企业委托第三方缴纳工伤保险,这类情况若要工伤认定,则相关的赔付极难,希望引起各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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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的工伤索赔

蒋剑强 刘玲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


纠纷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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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江西省南昌市某快递公司配送员周某某在骑行电动三轮车配送货物途中,与蒋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左下肢截肢、双肺控伤、锁骨骨折等。按照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周某某出院后,得到了蒋某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获赔后,周某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负责人表示可以给周某某调整工作岗位,但拒绝工伤待遇要求。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2021年4月上旬,周某某向南昌市东湖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得公司同意后当天受理了本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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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焦点,深入调查取证

调解工作开始后,调解员调阅了周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又到快递公司调取了周某某的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并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调查,周某某现年58岁,2013年9月入职公司并签署劳动合同,但入职以后,公司一直未给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工伤补偿一事,周某某一家多次到公司协商,无果。


调解员掌握纠纷缘由和双方诉求后,锁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周某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周某某在已经获得第三人赔偿的基础上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周某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针对周某某是否构成工伤一事,调解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周某某遭遇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送货途中,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针对公司未给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调解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没有为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公司负责人辩解道,周某某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比较大,其自愿放弃社保并签订了自愿放弃声明书,因此公司并无责任。对此调解员指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义务。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周某某签订的声明书也是无效的


所以,周某某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获得第三人赔偿的基础上工伤保险能否叠加?

公司负责人又表示,公司对周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也认可周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但周某某已经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公司不应当再按照工伤待遇予以补偿。


对此调解员指出,周某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虽然已从第三人处获得了民事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5条第3款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得到了加害方的赔偿没有关系,故周某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公司违反相关法规,没有为周某某参保,因此周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支付。在明确的法规面前,负责人逐渐转变态度,表示认可调解员的观点。


调解达成一致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导,周某某也表示愿意退让一步,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一次性支付周某某27624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194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44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600元。周某某与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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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快递、外等业态领域的劳动纠纷日益频发,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营商环境。


本纠纷中,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规为当事人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当事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以其已经获得第三人赔偿为由拒绝提供工伤保险待遇,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摘自《人民调解》2023年第4期,原文编辑/周堃,本文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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