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理州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
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4〕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现将《大理州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
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化、流程化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机制,持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支持乡村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条件的农户、村委会和乡镇。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街道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大理州内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定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人行牵头、金融机构为主”的原则,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有效。
通过开展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户诚实守信意识,净化农村信用环境,形成全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升,信用激励机制比较完善的良好局面;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以“信”促贷,增强农户信贷能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题。
第五条 大理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员部门是县(市)“三信”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州“三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信用县(市)考核评定和命名。“三信”评定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大理州分行、州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对信用县(市)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三信”评定工作专班,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市)长作为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人民银行大理州分行分管副行长和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理办事处分管副主任为工作专班负责人,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为工作专班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各县(市)行政区域内评定工作,并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认定、复评。
“三信”评定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分行、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分行负责全州“三信”评定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涉农金融机构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初评进行审核并将初评名单报送至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就初评名单向成员部门征求意见,推送名单至政府,协调发文认定事宜并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工作专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户认定、复评及信用村初评推荐。
第七条 村委会成立农户信用初评工作专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户初评推荐。
初评工作由金融机构按照下列职责牵头开展,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牵头金融机构获取参评农户信息。
(一)协调村委会获取参评农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和睦等方面的信息。
(二)运用信贷系统采集的农户信息,考核参评农户是否有合法及可靠经济来源,是否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三)充分使用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参评农户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人员、拖欠税款、罚款、人员工资拒不执行等情况。
第八条 农户信用等级设A级、AA级、AAA级3个级次,各参与金融机构结合实际确定各级次的评定分数标准。
第九条 信用户评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和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及可靠的经济来源。
(三)无不良贷款、债务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
农户可自愿提供相关信息参与评定。
第十条 信用村评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村委会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二)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达到50%以上。
(三)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全村贷款农户总数90%以上。
(四)近三年来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以及存量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不高于3%。
第十一条 信用乡镇评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乡镇领导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二)评定活动有规划、办法及措施。
(三)行政区域内信用村占50%以上。
(四)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辖区贷款农户总数90%以上。
(五)近三年来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以及存量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不高于3%。
第十二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考核评选”原则。
第十三条 参加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分别向对应的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工作专班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职责,结合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标准,对提交评定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确定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信用户名单应在所在村委会范围内公示,信用村名单应在所在乡镇范围内公示,信用乡镇名单应在全县(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评定工作专班应及时向“三信”评定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备评定的信用户名单。
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信用户信息在农户电子经济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农户信用评定工作专班为信用户颁发“信用证”;“三信”评定工作专班为信用村、信用乡镇授牌。
第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信贷管理要求,对不同等级信用户分别核定不同档次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实行差别化利率优惠。
第十九条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提高信用村、信用乡镇行政区域内所有信用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信用村、信用乡镇行政区域内所有信用户加大利率优惠力度。
(三)推动涉农政府部门优先给予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及技术培训和指导等。
(四)加大信用村、信用乡镇行政区域内涉农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信贷扶持力度。
第二十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优惠政策应当报“三信”评定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村级信用初评工作专班、乡镇级信用评定工作专班及县(市)级“三信”评定工作专班每年对新申请农户、行政村、行政乡镇按程序进行信用评定。
对存量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按“三年一调整、三年一复评”的原则进行信用动态管理。
对出现严重违规、弄虚作假或者已不具备条件的,由认定机构予以摘牌并取消信贷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大理州分行应当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应用评定成果,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三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落实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街道内农户、行政村信用评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出台新的评定办法后终止。
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