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也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也要追究党纪责任。这两个条文都是保障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条文,在执纪实践中要注意二者的区分。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这些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既有可能在公务接待之时,也有可能不在公务活动期间。无论是何种情况,无论因公因私,都不允许违规使用公款。而第一百一十六条强调的是在接待中的违规行为,是为了规范接待活动,约束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也就是说,公务接待或者商务接待花公款是允许的,所不允许的是借机大吃大喝。在公款的管理使用方面,应当说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在公务接待或者商务接待中违规用公款宴请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除此之外,违规用公款宴请的,则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