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货运经营者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现依法对以下《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
序号 | 道路货运经营者 | 车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1 | 鸡西新都液化气有限公司 | 黑G18198 | 230380000182 |
2 | 鸡西新都液化气有限公司 | 黑G1290挂 | 230380000175 |
3 | 鸡西新都液化气有限公司 | 黑G60961 | 230380000285 |
4 | 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黑GB8428 | 230381310108 |
5 | 黑龙江华盛和美商贸有限公司 | 黑GC2247 | 230303002290 |
以上《道路运输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经营者应于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鸡西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