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4日电 (韩丹丹)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李某向张某借款,张某于2023年5月至7月共向李某转账4次,共计40万元,但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条。
2024年上半年以来,张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经审查认为,张某虽然能够提供通过金融机构与微信向李某转账的记录,但其无法提供借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体现“李某曾答应张某等其有钱就会给”的承诺,并无法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故要求张某补充证据的同时委托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
经调解,李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予以偿还,最终双方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时,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从善意的角度,最好要求或者主动出具相关借款凭证,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借款时借款人没有出具借款凭证,出借人也可以在起诉前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与对方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补强证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