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平安
“线上诈骗,线下取钱”
拿着银行卡
接收涉诈资金并帮助取现
就能轻轻松松躺着“赚钱”?
注意!
哪有这等“好事”
万万不要相信!
这种跑腿“取现人”的“工作”
就是在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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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联合反诈中心的民警辅警
快速行动
在我市某宾馆
成功抓获3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缴获群众被诈骗资金数万元
经查,来自其他省市的3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为赚取提成,于2024年12月28日相约至灵宝市,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进行“取现”,被我局民警一举抓获。目前,该3人已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广大市民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将涉嫌违法犯罪,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涉及“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向公安机关(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