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守法
应是全社会的共识
但是现实生活中
总有一些人漠视法律规定
只图一时之快
为泄私愤或表达不满
而毁坏公私财物
殊不知下手不知轻重
把自己送进“班房”
案情回顾
12月24日,函谷关派出所依法将一名涉嫌故意损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经查,犯罪嫌疑人因对受害人车辆停放的位置不满,将受害人车辆及车内财物损坏。经侦查取证,确认损坏财物金额后,函谷派出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时刻
故意损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毁公私财物
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还要承担经济赔偿
切莫因一时冲动
做损人不利己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