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学期刊文献下载排行TOP10

文摘   2025-01-13 08:30   北京  

2024年法学期刊高关注文献有哪些?法律小知以“中国法律智库平台”为例,向大家推荐2024年出版的法学期刊中下载排行TOP10的文献,让我们一起先睹为快~


本文数据检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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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学期刊

文献下载排行TO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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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下载次数:13042次

来源期刊:《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刊期:2024(02)

作者:赵旭东 1,2 周林彬 3,2 刘凯湘 4,2 赵万一 5,2 周友苏 6,2 李建伟 1,2

机构: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3. 中山大学法学院 4. 北京大学法学院 5.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6.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市场经济背景下国有资本运营的法律制度构建”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FFXB027;2020年度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ZDA044;

关键词:新《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


02

《新质公安战斗力的生成逻辑、科学内涵与实践路径 》

下载次数:12772次

来源期刊:《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刊期:2024(03)

作者:陈永峰

机构:河南警察学院

摘要:新质公安战斗力的概念是顺应新质生产力的概念而提出的。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社会新发展格局,也同时带来社会治安新常态,公安机关为适应这一社会治安新常态需要努力构建新安全格局,并从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方面着手进行实践。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需要从关注其生成逻辑作为起点,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来把握其理论逻辑,从公安工作的历史发展经验来分析其历史逻辑,从支撑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来认识其现实逻辑。新质公安战斗力的科学内涵需系统辩证地认识到“新”是工作起点,“质”是目标追求,“以新促质”是核心要义,而“战斗力”则是关键落脚点。新质公安战斗力的实践路径需要从思想政治、社会治理、队伍建设、创新发展等重要能力维度出发,为奋力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提供动力,从而支撑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研究”(项目编号:22AZD058);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公安工作创新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42400410032);

关键词:新质公安战斗力;以新促质;公安工作现代化


03

《拯救与重塑:近代中国变局下的法家发展论》

下载次数:12541次

来源期刊:《社会科学家》

刊期:2024(02)

作者:刘玄龙

机构:国防科技大学军政基础教育学院

摘要:在近代中国大变局下,西学东渐浪潮触发了近代法家的复兴,涌现出一大批呼吁以法家理想来实现“救世”的著名学者。清末学者梁启超提出要重新思考法家的价值,主动将法家“以法治国”论述与西方法治标准进行对照并做出解释,但这些观点被打上了以“洋物”观“旧物”的烙印。民国学者常燕生、陈启天等人基于对生物史观的认知,提出“新法家说”和“新法治主义”,但这些主张具有“新裳”与“旧皮”嫌疑,仍是未竟的理论创建事业。当代学者喻中提出“法家三期说”,用动态视角理解法家学派,推动法家研究进入到相对成熟的阶段,但引起了分期等于未分期的现象出现。在前人基础上“,法家发展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家三期说”进行焕新升级,是坚持以“两个结合”推进理论创新的一次尝试。

基金资助:国防科技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法家传统相结合研究”(项目编号:JS22-8)

关键词:法家发展论;“法家三期说” ;新法家“;两个结合


04

《高等教育法治教育与教育质量提升:高校教师的角色与路径》

下载次数:11815次

来源期刊:《现代商贸工业》

刊期:2024(12)

作者:张栋良

机构:湖北商贸学院

摘要:高等教育是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领域,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在保障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高校教师作为推动学校发展和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主力军,除了需要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高水平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政治素养。通过对高校依法治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从法治的角度提出高校和教师在贯彻和实践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素质方面的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法治教育;教育质量;高校教师;自身素质提升;路径


05

《习近平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重大意义与实践要求》

下载次数:11326次

来源期刊:《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刊期:2024(04)

作者:刘文祥 1 赵庆寺 2

机构:1.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新质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理论成果,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内涵。习近平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新概念、新要求,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科学指导,借鉴了科技推动人类社会生产力变革的历史经验,传承了中国共产党关于科技与生产力的关系的科学认识,回应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现实要求。“新”是新质生产力的动力源泉,“质”是新质生产力的目标追求,“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内涵。总体来看,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要素,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新业态为主要场域的生产力,追求人类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能力质的跃迁。新质生产力的提出对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以及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建立现代化产业体系为载体,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保障,确保各要素的系统集成,最终实现生产力质的跃迁。

基金资助: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重要论述研究”(2022MZD013)

关键词:习近平经济思想;新质生产力;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


06

《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与出路——由“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引发的思考》

下载次数:10716次

来源期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4(024)

作者:姜敏 时雪涵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的价值冲突,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也需要考虑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理论层面,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一种对身份的法律拟制,必然引发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矛盾;其次,公众对于“未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报应心理。然而,报应主义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此外,网络舆论导向的修法可能会引发刑法谦抑性危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持刑罚量配置的均衡,以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即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面临的难题。在我国历史上,“恤幼”思想源远流长,影响着我国古代的立法,即使在重刑时代,其也优先于报应主义的思想。在制度设计上,从汉代开始,我国古代传统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体现出了相对弹性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拟制的缺陷。此外,自唐代起开始适用的“列举罪名+划定法定刑”罪行分级模式具有体系化和精确化的优势,也能够为最低刑龄制度的完善方向提供参考。从实践层面看,构建最低刑龄制度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需要从过于刚性的“唯年龄论”转变为更加相对弹性的立法模式,以弥补法律拟制所导致的立法空缺。第二,现在立法中存在对相似案件处罚不均衡的情况,对此,应当缩小因年龄差异而导致的处罚差距,尽可能确保罪罚均衡。同时,还应当坚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场,放宽对未成年人减刑的限制,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与刑法形成良好的衔接。第三,采用系统化的罪行分级方式,以法定最高刑为罪行分级的界限标准,建立更为严密的法网,防止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全球视野下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21AFX011)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分级处遇制度;弹性立法模式


07

《算法歧视的敏捷治理——以D短视频平台为例》

下载次数:9233次

来源期刊:《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刊期:2024(01)

作者:高进 1 刘聪 2

机构:1.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敏捷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新范式,是对回应式治理和集中式治理的进阶和超越,是塑造未来数智世界和元宇宙治理的现实路径。以敏捷治理化解算法歧视的技术与伦理风险,实现算法治理成为一项重要的理论和现实议题。通过参与式调查对D短视频平台的内容展开田野调查,深度剖析短视频平台算法运作的逻辑机理,总结归纳算法歧视的形态和成因,探索尝试算法治理的可行举措和实践进路。研究发现,基于用户偏好、平台优先等平台价值观念是D短视频平台算法运作的隐形逻辑;主观设计下歧视性推送和定价是D短视频平台算法歧视的突出表现;灵敏感知、快速响应、持续发展的敏捷治理机制是逾越“算计”陷阱的有效手段。因而,为应对算法歧视的风险挑战,政府亟须以敏捷治理赋能算法歧视治理,塑造多元参与、多管齐下的治理格局,实现整体智治、协同共治、动态管治,从而实现算法“善治”,优化算法治理的中国方案。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BZZ028)

关键词:算法歧视;敏捷治理;算法治理;短视频平台


08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

下载次数:8915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学》

刊期:2024(01)

作者:徐小奔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基金资助: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22JJD82003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


09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及反思以侮辱罪的拆分为切入》

下载次数:8606次

来源期刊:《中外法学》

刊期:2024(02)

作者:罗翔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网络暴力与言论和表达有关。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涉及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人格权益的权衡。在世界范围内,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侧重自由的美国模式、侧重尊严的德国模式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地方所采取的混合模式。名誉不同于荣誉,后者源于等级社会对贵族尊严的捍卫,进而演化为主观名誉感的观念,也即侮辱罪所侵犯的法益。名誉是一种具有社会评价的声誉,它必须以真实为基础,刑法无需保护建立在虚假事实上的伪名,否则就是在鼓励伪善。有必要对侮辱罪进行进一步界分:暴力侮辱属于暴行罪的范畴;诽谤性侮辱构成诽谤罪;以真实事实进行攻击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仇恨性言论与侮辱罪无关;辱骂性侮辱应通过非刑法手段处理。对于网络暴力,权利行使可作为一项重要的出罪事由,无论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权利行使,都可能阻却犯罪成立。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与道德”(项目编号:23VTS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网络暴力;诽谤罪;侵犯个人信息罪


10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下载次数:8557次

来源期刊:《中国法律评论》

刊期:2024(03)

作者:朱阁 1 崔国斌 2 王迁 3 张湖月 4

机构:1. 北京互联网法院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3.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4.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自2023年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迭代,技术的革命性发展给整个产业、社会、法律带来了多重挑战。AI技术利用机器学习算法生成文本、图像、音乐、视频等,其生成的内容在质量上已接近甚至超越人类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法律界和学术界热议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给出了不同的回答,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实践进程迥异。美国版权局2023年接连拒绝版权登记的数个案例,强化了实践中AIGC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首次认定“AI文生图”具有可版权性。各国的不同实践进一步凸显了此问题带来的理论挑战与争议。基于此,AIGC可版权性问题成为人工智能治理与知识产权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次对话源于2024年年初一场热烈深入的学术讨论,将这场讨论以文字形式呈现给学界,对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建设与本土需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参与本次对话的有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朱阁法官、清华大学的崔国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香港大学的张湖月副教授。朱阁法官与崔国斌教授坚定支持人工智能使用者可以享有对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王迁教授与张湖月副教授基于不同视角持相反观点。本对话讨论深入、主题前瞻且具有深度、观点交锋激烈,完整呈现了学术观点的争鸣,使读者能够全面深入地理解AIGC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挑战。回顾二十多年前,互联网技术最早挑战的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为最早代表,法律作出了对技术发展的回应。感谢《中国法律评论》为本次讨论提供平台。我们期待通过这次讨论,能够激发更多关于AIGC与知识产权的学术探讨,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同时,我们也期待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AI技术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法保护;AIGC;人工智能;崔国斌;著作权纠纷;著作权法;数字版权;知识产权领域法学知识;文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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