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厕所丢了工作?!重庆法院为何支持这一“奇葩规定”?

时事   2024-11-16 14:16   重庆  

通常情况下,上班期间上厕所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干涉,但在一些特殊岗位,擅自离岗上厕所则可能真的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近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值班时上厕所被开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认定公司对员工的开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7月,小陈与重庆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南岸区某游泳馆内担任救生员一职。2023年年底,小陈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陈手写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并接受以上处罚。


2024年3月29日,公司在救生员微信群里发布通报,小陈和另一名救生员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违反工作制度扣分记过一次,并强调值岗时上厕所或特殊情况,需告知值班负责人、组长或在岗救生员。4月2日,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通报,小陈上厕所回来后在办公区域抽烟期间被抓拍到不在岗。4月3日,公司向小陈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自身在不得已情况下上了厕所,公司就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小陈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最为严重的处罚,用人单位应本着谨慎的态度,对劳动者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行为的程度、后果和过错,是否达到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标准以及适用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定。

本案中,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不仅应当具备专业急救能力更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虽然小陈离岗原因是上厕所这一身体基本需求,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宽容,但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责任书中的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小陈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而小陈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在明知其岗位职责亦明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仍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更会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故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遵守好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做到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如果在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 朱春亚 编辑 陈婧)


第1眼新闻
新闻APP“第1眼”官方微信公众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