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聘程序
根据体检情况,由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名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结合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专业特长以及各村工作需求等因素,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分配,如报考人员本人或父母、配偶户籍所在的村(社区)“两委”中有直系亲属的,将分配至报考乡(镇、街道)其他村(社区),不服从分配的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经乡(镇、街道)党(工)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解聘。聘用合同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签订,聘用期满经乡(镇、街道)党(工)委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如不能正常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乡(镇、街道)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考察(公示、体检)期间,因报考人员考察反映差不适合任职、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缺岗位,由报考本乡(镇、街道)岗位人员按成绩顺延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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