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公告
大庆市关于涉邪教
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公告
为有效防范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向大庆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市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基层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第二条 举报内容
本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等方式,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包含以下行为种类:
(一)邪教人员企图组织或正在进行非法聚集、聚会活动的;
(二)涉邪教人员现行传播邪教歪理邪说,诱骗、胁迫他人加入邪教组织或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三)发现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传单、小册子、图片、标语、报纸、书刊、录音带、横幅、光盘、标识、挂历、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的活动场点、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的;
(四)在居民区、公园、广场、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播放邪教内容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或书写、喷涂、张贴、悬挂横(条)幅、标语,或用抛洒、发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扬邪教的;
(五)持有、携带、窝藏邪教宣传品,且达到规定数量的;
(六)利用手机短信、录音电话、传真等手段发送邪教类信息或非法插播广播、电视宣传邪教内容的;
(七)通过互联网上传、下载或复制邪教信息、文档、音频、视频的,通过网络直播间讨论交流涉邪教有关内容的;
(八)破坏反邪教警示宣传教育活动的;
(九)邪教组织或人员企图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其他与邪教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等线索。
第三条 举报方式
公民发现涉邪教活动有关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110” 报警电话举报;
(二)邮寄信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当面向民警举报。
第四条 举报要求
所举报的情况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 举报的事实和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核查后采用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对公民提供涉邪教违法犯罪线索,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并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提供涉邪教活动有关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至500元。
(二)协助抓获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人员的,每人奖励500至2000元。
(三)协助破获邪教犯罪案件的,每起奖励500至5000元。
第六条 奖励原则
经认定符合奖励标准的,将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
(二)公安机关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虚假举报、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五)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核实举报线索的;
(六)举报人匿名举报,公安机关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七)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道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敲诈被举报人,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大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中共大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大庆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7日
稿件:政教处
排版:邢馨月
审稿:综合办
审核: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