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志来到位于红安县城关镇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从厂房外的围栏处翻入厂内的原材料区,将该公司生产的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盗走,并销售给经营废品站的秦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390元。经红安县发改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 1332704元。当日早6时许,被告人秦某明知张某二人所销售的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系犯罪所得,为牟利仍予以收购。后被告人李某明知秦某从张某兄弟手中收购的货物系犯罪所得,也进行了收购。
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志盗窃公私财物贱卖的行为严重损害本县营商环境建设,两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严惩,故判处张某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秦某、李某明知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两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两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故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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