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判处有期徒刑10年!红安法院公开审理两起涉企犯罪案件

政务   2024-11-06 21:26   湖北  



11月5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志兄弟两人犯盗窃罪一案和被告人秦某、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经查,202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志来到位于红安县城关镇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从厂房外的围栏处翻入厂内的原材料区,将该公司生产的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盗走,并销售给经营废品站的秦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390元。经红安县发改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 1332704元。当日早6时许,被告人秦某明知张某二人所销售的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系犯罪所得,为牟利仍予以收购。后被告人李某明知秦某从张某兄弟手中收购的货物系犯罪所得,也进行了收购。


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志盗窃公私财物贱卖的行为严重损害本县营商环境建设两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严惩,故判处张某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秦某、李某明知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两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两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故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   源:红安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胡远扬、吴琦峰
审   核:华德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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